泰州4農委干部被控辦公室集體分贓獲刑,3人堅稱不在分贓現場

2018年,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農委4名干部利用兼職下屬蔬菜協會負責人職務之便貪污拆遷及項目款項一事,在當地農業系統引發廣泛關注。經一審二審判決獲刑后,被告人之一范春榮在刑滿釋放一年多時間里,一直在為自己申訴。

10月10日,范春榮向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表示,檢察機關指控及法院認定的其中一起貪污事實時指出,分贓款當天4人均在單位,而實際上范春榮當天因骨折在家病休,另外兩人一人退休在家,另一人外出公干?!?人中有3人不在所謂的分贓現場,這讓我們如何認罪服判?”范春榮稱,對于檢方其他指控事實也有異議。

今年8月,江蘇省高院以申訴理由不成立為由,駁回范春榮的申訴。范春榮表示,目前他正在準備材料,近日內就會向最高院提出申訴。

▲2018年3月21日,此案第三次開庭,范春榮等人稱其不在分錢現場,最終并未采信。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被控辦公室分贓,農委4名干部獲刑

泰州市海陵區蔬菜協會,是由海陵區農業委員會蔬菜辦主持成立的行業社會團體。2007年,時任海陵區農委蔬菜辦公室副主任的范春榮,被任命為海陵區蔬菜協會理事長。同期被任命為理事長的,還有海陵區農委副主任李某、蔬菜辦公室副主任吳某明等4人。

2016年,上述5人被指控貪污,在當地農業部門引起不小震動。

據海陵區法院(2017)蘇1202刑初157號《刑事判決書》及泰州市中級法院(2018)蘇12刑終197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范榮春、李某、吳某明、李某蘭等人經合謀或者伙同他人,于2009年至2012年間,利用李某擔任泰州市海陵區農業委員會副主任、蔬菜辦公室主任,范榮春擔任泰州市海陵區農業委員會蔬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吳某明擔任泰州市海陵區農業委員會蔬菜辦公室副主任,李某蘭擔任泰州市海陵區農業委員會蔬菜辦公室辦事員等職務便利,采用申報虛假農業項目,簽訂虛假承租協議、虛增資產等手段,貪污公款計人民幣70.738萬元。范榮春、李某、吳某明、李某蘭等4人,分別分得10.5萬元。

兩審法院認定,范榮春等人與鄭某合謀申報項目、平分資金。在資金款項到海陵區蔬菜協會賬戶后,范榮春、李某與原審被告人吳某明、李某蘭經合謀,采取虛列支出、虛開發票等形式,于2012年12月31日套取2萬元資金,每人分得5000元。上游新聞記者梳理庭審直播錄像發現,公訴機關特別提到,根據被告人供述可以認定,以上4人當天均在現場(單位辦公室)。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法院最終予以認可。

海陵區法院審理后,以貪污罪對被告人范榮春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31萬元,李某等其余涉案人員也均被判刑。

因堅持自己并未參與分錢,且2012年12月31日當天不在所謂的分贓現場,范春榮等人提出上訴。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審判決中的部分量刑。最終,范榮春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5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其余涉案人員也均被減輕刑罰。但對于“4人現場分錢”的事實認定,并未更改。

▲范春榮稱,2012年12月12日,他因骨裂到院治療,期間不能走路,一直在家病休,不可能到辦公室分錢。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3人稱不在分贓現場,另1人二審也翻供

2019年5月4日,范春榮被刑滿釋放。此后一年多時間里,堅稱自己無罪的范春榮不斷申訴。

兩審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2年間,時任泰州市海陵區科技局副局長、海陵區科協副主席的鄭某(已判刑)利用自身職務便利,指使安排范榮春制作項目書向市科技局申報虛假農業科技項目以騙取錢款,并要求分得騙取錢款。該項目獲得市科技局批準撥付的項目資金合計人民幣10萬元。此筆資金錢款到賬海陵區蔬菜協會后,鄭某從中分得贓款計人民幣5萬元?!?012年12月31日,尾款2萬元到賬,范榮春虛開農藥、化肥發票后,4人各分得贓款計人民幣0.5萬元,剩余3萬元留存海陵區蔬菜協會賬戶?!?/p>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對于公訴機關指控4人當天均在場的證據,僅在海陵區人民法院(2017)蘇1202刑初157號《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李某蘭的供述中提到:2012年12月31日錢到帳后,李某和范榮春在辦公室里面提議,要將這2萬元以加班費形式發掉,當時她和吳某明均在場,四人均未反對。當日,她從農行以現金支取方式取出2萬元,仍開具“昌盛服務部”發票,分成4份,每份現金5000元,除自己那份外,給了李某、范春榮、吳某明。

提交法庭的證據材料顯示,公訴機關指控范春榮虛開的發票,是泰州市昌盛科技服務部2012年12月28日向海陵區蔬菜協會出具的支付購買化肥、農藥費用共計2萬元。發票顯示,同年12月30日,范春榮、吳某明簽字認可。

▲范春榮稱,公訴機關指控其在辦公室分贓2萬元的證據,實際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就已經出具并簽字,系支付的化肥和農藥款項。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這張發票就是公訴機關指控我們分錢的主要證據,但實際上,發票是在尾款到賬(2012年12月31日)前就已經出具并簽字,是我們報銷的當年發放給農民的化肥和農藥錢。而且就算商議分錢,也應在開票之前。因此,僅憑李某蘭一人供述,無法證明4人現場分錢的犯罪事實?!狈洞簶s說。

范春榮還稱,2012年12月31日,即檢方指控4人現場分贓的當天,自己因為骨折正在家病休。據泰州市中醫院(現南京中醫院大學附屬醫院)骨傷科出具的《職工醫療保險病歷》顯示,因右腳股骨骨裂,范春榮曾在2012年12月12日、25日兩次到該院就診、復查?!拔乙驘o法下地走路,那段時間向單位領導請了假。庭審中,我也提到請假一事。為證明當天我并不在單位,我曾要求法庭進行查賬和申請證人出庭,法庭并未允許?!狈洞簶s說。

上游新聞記者梳理此案一審、二審庭審直播發現,除范春榮外,被告人李某在一審及二審供述中也提到,當時自己已退居二線,不再過問事情,對分錢的事并不知情。另一被告人吳某明則稱,2012年12月上旬起,他就向分管領導請假去了河南省新鄉市,到2013年3月一直沒有回泰州。發票的簽字也是后來補的,不知道是什么項目,更未參與分錢。而一審判決書中被采納供述的李某蘭,也在二審中當庭翻供,否認《起訴書》中指控4人均在場且參與分錢的事實。

▲判決書顯示,范春榮曾當庭翻供,否認瓜分2萬元的事實。對此范春榮稱,審訊時曾被刑訊逼供。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自稱遭遇刑訊逼供,將向最高院申訴

范春榮稱,判決書中曾提到自己在口供中承認犯罪事實,實際上,自己在被調查階段曾遭遇刑訊逼供。

“冬天空調開到18度,一天就讓我睡兩個小時,不簽字就不讓我回家。我只能簽字,后來在法庭上否認了此前供述?!狈洞簶s說,他確實未收到這筆錢,后期退贓的錢也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辦案機關要求其家屬退繳的。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庭審中,范春榮曾對犯罪事實進行否認,在最終并未被法庭采納。

此外,對于法院認定的貪污拆遷補償款一事,范春榮也不認可。范春榮稱,在相關標的的拆遷過程中,均嚴格按照拆遷補償規定進行補償,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有政府文件等可以證實。對于范春榮的辯解,兩審法院均未認可。

因此,刑滿釋放后的范春榮,決定向江蘇省高院申訴,希望改判自己無罪。

今年8月5日江蘇省高院(2020)蘇刑申9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江蘇省高院經審查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對于范春榮提出的“原審認定其貪污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再審,宣告其無罪”的申訴理由,江蘇省高院經查明,此案不僅有范春榮及其同案原審被告人歸案后的供述在卷為證,且涉案人的供述得到證人證言、書證、交易明細等證據的印證,足以認定,故其提出的申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江蘇省高院并未采納。

江蘇省高院據此認為,范春榮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并表示原終審判決應予以維持。

“我沒有在蔬菜協會拿過錢,我也不承認犯罪。目前我正在整理材料,近日會向最高院提出申訴?!狈洞簶s說。

上游新聞記者 時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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